2011年6月21日星期二

再論層壓式推銷

卻說上次寫完層壓式推銷隨想後,再去查一下資料,發現到最近香港準備修定過時已久的《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》。不過相比起澳門特區政府早於2008年便已經在類似條例中成功修例,真的不禁令人疑惑,到底香港特區政府為甚麼要等三年後才正視這個問題……


圖一︰亮碧思於2008年結束業務的公告。由於2008年澳門特區政府修例,令到亮碧思無法再以法律漏洞維持業務,故被迫撤離澳門特區。當年澳門特區政府此舉,無疑大快人心。


其實香港一直有《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》,為甚麼還會有層壓式推銷於香港存在?主要是條例中的字眼,禁止叫人參加公司形式的計劃,所以香港層壓式推銷商把下線打散成獨立分銷者,便可以利用此法律漏洞,不被起訴。相比起來,澳門《第3/2008號法律》條文清楚界定傳銷是一種「財貨或服務交易的活動」,並無公司形式之分,因此上述那招便不成立。

而看到政府最新的建議,將會就「層壓式計劃」作出新定義,即新參與者必須向其他參與者或推廣計劃的人支付款項或代價,而誘使他們支付這些款項或代價,是完全或在相當程度上因為他們有權獲得利益;這些利益是完全或在相當程度上源自介紹新會員加入計劃。相信條例修改至如此地步,上述的法律漏洞也不復存在。

除此之外,《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草案》建議把最高罰則提高至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七年,相較《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》中罰款十萬及監禁
三年明顯更具阻嚇力,不過相比澳門《第3/2008號法律》中的刑罰較輕。

《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草案》委員會將於2011年6月24日召開首次會議,相信屆時會就相關條例作出更多討論。本乞丐希望經過這次立法後,類似上述的聲明能於香港出現,那便是對一眾求「財」若渴的年輕人最好的保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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